11月8日的资金流向数据方面,主力资金净流入31.16万元,占总成交额0.48%,游资资金净流出618.73万元,占总成交额9.45%,散户资金净流入587.57万元,占总成交额8.97%。
11月8日的资金流向数据方面,主力资金净流出703.23万元,占总成交额5.19%,游资资金净流出507.77万元,占总成交额3.75%,散户资金净流入1211.0万元,占总成交额8.94%。
2024年12月30日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正式实施
连日来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部署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
法规宣贯和监督检查
当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白云区太和镇长新路某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时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正在改装一辆电动自行车。
经核查
该店不仅给上述车辆加装了尾部货架,还改变了电池储存位置,并改变了电池电压和容量。
处理结果
根据《规定》,执法人员就该销售门店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法律规定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
要切实履行责任义务
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相关链接
一、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责任义务
1. 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2. 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 电动自行车软硬件必须具有防篡改设计;
4. 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必须满足互认协同要求;
5. 电动自行车整车、蓄电池、充电器必须具有产品溯源码;
6. 不得为提升最高设计车速等非法改装预留空间;
7. 禁止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
8. 禁止编发、传播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信息;
9. 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要求。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责任义务
1. 禁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具有防篡改设计、未赋码溯源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禁止销售经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2. 应当查验进货产品的合格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及防篡改设计、编码标识等内容,比对证书与实物是否一致;
3. 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落实扫码溯源要求;
4. 应当在销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醒目位置明示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认证证书;
5. 禁止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
6. 禁止编发、传播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信息;
7. 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要求。
相关背景
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其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其第1号修改单;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
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强制性认证要求
电动自行车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获得有效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充电器、锂离子蓄电池于2025年11月1日起须单独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暂无单独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股票配资知识网推荐。